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整治重点,严厉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昌吉州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私房菜馆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案
2023年3月28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私房菜馆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59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在该私房菜馆消费结账时发现账单上有一个0.2元的消费信息提示费,作为会员顾客并不知悉也无人告知其消费要从卡里扣除信息费的事情。执法人员随即检查,通过提取、核对消费结算记录、顾客结算小票和会员卡消费记录发现,该私房菜馆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2日,共发出消费提示信息19462条,收取信息费每条0.2元,共计3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变相强制消费者使用其提供的服务行为,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3日,博州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乐市某鱼宴单方享有解释权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3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博乐市世纪华庭二楼05、06号的博乐市某鱼宴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博乐市某鱼宴发布的店堂告示中标注最终解释权为本店所有,涉嫌存在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某广告公司制作内容为:“店庆活动、7月18日-7月22日吃多少送多少;7月23日-7月27日双倍充值当餐免单;7月28日-7月30日三倍充值当餐免单;充值活动7月18日-7月30日;充1000送400;充2000送1000;充3000送1500;最终解释权为本店所有”的店堂广告,于2023年7月1日在其店内进行发布。当事人构成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和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伊犁州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巩留县某名品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接到5626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举报内容为“巩留县某家私名品店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活动广告中含有‘最终解释权归某家私’等字样”,执法人员于3月7日现场核实了解到:该店自2023年3月3日起,通过经营者及店员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活动广告,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未发生实际销售行为。当事人构成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养生足道馆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塔城市某养生足道馆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办理会员卡活动,在会员卡持卡须知内容中使用“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某足疗会所所有”字样。当事人构成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对该养生足道馆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旅游农家院涉嫌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热线交办某泉旅游农家院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投诉线索,对位于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扎瓦镇合尼村4组353号进行依法核查,发现当事人在现场承认投诉情况属实,看到顾客手上拿有酒水就口头告知顾客禁止自带酒水,禁止顾客进入农家院消费场所。当事人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伊犁州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健身馆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7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奎屯某健身馆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2日消费者杨某通过12345平台反映奎屯某佑健身馆不退款事由,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健身馆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健身馆与投诉人于2021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私教协议书,约定私教共计12节课,有效期限78天;该协议书中的条款第五项明确规定:“私教课程为优惠课程。私教课程一经出售,不予退款或转让”。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阿图什市某养生馆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5日,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阿图什市某养生馆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墙上张贴着“温馨提示:请保管好您的个人物品及财物,避免被盗或遗失,如有遗失概不负责”字样的牌子。经核查,当事人出于提醒顾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物品的目的,自2020年10月份开始在店内张贴该温馨提示来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阿图什市某养生馆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克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对该养生足道馆作出了行政处罚。天选团队